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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应到所属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室)综合岗提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6份,加盖公章;



2.预计达标销售额所需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各1套(180万以上);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发票管理人、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5.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1份;



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提供房租合同及房屋产权复印件各1份,房屋租赁登记证复印件1份(若无门市的要提供仓储合同复印件1份)



8.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附货币资金进帐单或实物发票)复印件1份;[若为分支机构,不提供验资报告,提供总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总机构董事会决议(成立分支机构)复印件各1份;]



9.企业要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1份(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财物情况、收入情况、申请要求及其承诺);



10.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复印件各1份,所交税税票复印件(国税)1份,购货发票复印件1份(所属期为提供申请当期的上月财务报表);



11.工业企业自购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1套;小型商贸企业已实现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据复印件1套;大型商贸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用工合同复印件1套;



12.小型商贸企业:法人代表为外地(重庆地区以外的省市)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在小规模期间购进货物的发票复印件1套;



13.出口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14.如外区企业迁移到我区内的,须提供外区税务局一般纳税人迁移手续证明材料1套(增值税结算表、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中,需说明的是:
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复印件要清晰可见,所有复印件都不得遗漏空缺,要填写准确、齐全(如纳税识别号、经办人签字等),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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